(2017)浙08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闽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闽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号。法定代表人:GAOZHIPING(高志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闽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外东山弄**号***室。法定代表人:黄春祈,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闽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现上诉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创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琳琳审判员 舒红胜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楼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