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董某,男。王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徽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董某未主动全部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某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万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了6000元,就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打入1000元,直至将余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徽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