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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董某,男。王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徽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董某未主动全部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某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万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了6000元,就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打入1000元,直至将余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徽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