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3531徐文峰与姜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峰,姜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53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峰,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姜国平,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徐文峰与被执行人姜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白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此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徐亮亮办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2000元,执行费1130元(未预交)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徐文峰曾于2015年3月20日依据同一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皋执字第1554号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5月7日裁定程序终结。本次立案执行系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文峰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申请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人如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文峰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