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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9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瑛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刘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9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元苑路186号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第一层104号。法定代表人刘慨。被执行人:刘瑛杰,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和电子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瑛杰在查无财产且户籍所在地不属于本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本案移送至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04执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