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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董成武、王增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成武,王增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董成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增连,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董成武与被执行人王增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土地上有附着物,暂无法清除,案件中止执行,现申请人董成武向法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1执2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