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辽10执异15号辽宁万凯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万凯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温荣源,温权,金素斌,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执异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万凯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古城街道。法定代表人:温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县稀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温荣源,系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温荣源,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异议人(被执行人):温权,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异议人(被执行人):金素斌,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上述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甄军辉、徐双泉、雷蕾,辽宁赢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5号。法定代理人:郑显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辽宁万凯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温荣源、温权、金素斌对本院(2015)辽阳民三初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不服,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辽阳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异议。异议人不服,复议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辽执复230号执行裁定:一、撤销辽阳中院(2016)辽阳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辽阳中院重新审查。本院在重新审查期间异议人辽宁万凯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温荣源、温权、金素斌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以该案已经结案为由,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辽宁万凯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温荣源、温权、金素斌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辽宁万凯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万凯丰稀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温荣源、温权、金素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彤审判员 何文良审判员 关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