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新彪、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新彪,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江新彪,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4幢3-2、3-3室。负责人:金伟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范多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两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728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承担执行费7400元,合计5174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终结(2017)赣1121执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