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樑锋与朱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樑锋,朱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525号原告:陈樑锋,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朱钟明,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陈樑锋与被告朱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樑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樑锋负担。审 判 长 吴校军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人民陪审员 支毓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