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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樑锋与朱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樑锋,朱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525号原告:陈樑锋,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朱钟明,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陈樑锋与被告朱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樑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樑锋负担。审 判 长  吴校军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人民陪审员  支毓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