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楚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499号原告:楚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韧,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英,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楚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