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甘红英与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红英,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甘���英,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广场路阳晨第五城一层。法定代表人:周忠明。本院在执行甘红英与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开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