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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红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红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519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红樱、祝国平,公司员工。被告:许红兴,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红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小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程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