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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任某申请执行大关天星沿河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文,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文,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日,大关县人。被执行人: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平。担保人:曾某荣,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生,重庆市人。申请人任某文申请执行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昭中民二中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29914.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47755.00元,尚有余款382159.00元未履行。担保人曾某荣自愿提供担保并代为履行义务,同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担保人曾某荣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任某文余款382159.00元。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与担保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权利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荣耀审判员  周翠元审判员  张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