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亮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亮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1288号原告:河南亮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嘉泰北苑小区3号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3XDG998P。法定代表人:刘护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秋玲,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河南亮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亮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亮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亮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亮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栗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