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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抗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晓东诉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晓东,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吴松年,XXX,张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抗13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机关中心四号楼。法定代表人朱长林,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吴松年。原审第三人XXX。原审第三人张志东。再审申请人李晓东因诉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237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显波审 判 员 王鹏跃审 判 员 钟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冷 慧书 记 员 潘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