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耿雪辉与禄世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雪辉,禄世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1160号原告:耿雪辉,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禄世昌,男,汉族,个体户,住东明县。原告耿雪辉与被告禄世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耿雪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雪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耿雪辉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