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夏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6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夏,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常熟市。被告人陈夏因涉嫌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汪建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夏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夏及辩护人汪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2017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陈夏在常熟市董浜镇华夏苑13幢206室住处使用电脑登陆被害人吴某的支付宝账号,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得人民币5000元。二、敲诈勒索。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陈夏在常熟市董浜镇,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手段进行骚扰、威胁,勒索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被告人陈夏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二罪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陈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夏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夏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盗窃及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夏系自首,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被告人在谈恋爱期间支出较女方多,被害人提出分手,被告人陈夏犯下二罪,是为了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只是未采取合法手段,被告人陈夏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7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陈夏在常熟市董浜镇华夏苑13幢206室住处使用电脑登陆被害人吴某的支付宝账号,通过之前掌握的被害人吴某支付宝密码,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得人民币5000元。二、敲诈勒索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陈夏在常熟市董浜镇,因与被害人吴某有感情纠纷,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手段进行骚扰、威胁,勒索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被告人陈夏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二罪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夏已对被害人吴某退出盗窃及勒索的赃款,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中国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曾是恋人关系,本案有一定特殊性,但被告人与被害人交往期间开支在正常消费范围,即便被告人支出大于被害人,也是符合中国民俗和风俗习惯,退一步讲,被告人即便要拿到一定经济补偿,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从手机聊天记录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实施二罪的目的在于阻止被害人与其他人恋爱,破坏他人恋爱自由,主观目的不是为了讨回支出,且敲诈勒索得到一定钱款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窃被害人财物,综合被告人的行为和主观目的,犯罪情节不属于轻微,不符合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建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夏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二罪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夏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夏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陈夏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戈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