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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景龙申请执行陈兴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龙,陈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郭景龙,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陈兴洪,男,195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郭景龙申请执行陈兴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兴洪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郭景龙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陈兴洪支付给申请人郭景龙挖掘机租金4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20元,以上款项合计4862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兴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陈兴洪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