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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78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文访罚金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780号之八被执行人:董文访,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关于移送执行董文访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文访在中国工商银行1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8.8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大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文访在中国工商银行1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