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78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文访罚金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780号之八被执行人:董文访,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关于移送执行董文访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文访在中国工商银行1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8.8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大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文访在中国工商银行1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