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计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计庆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474号原告: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307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723858194(1-1)。法定代表人:朱付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庆春,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计庆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