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存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891号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669783664。法定代表人:周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大庆,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蒋存福,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住瑞昌市。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缴费义务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桂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简瑞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