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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范小丽、吴碎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丽,吴碎程,陈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范小丽,女,1958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吴碎程,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方英,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小丽与被执行人吴碎程、陈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碎程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街道X村1,5-7层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并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9月1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050元及退回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陈方英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街道X村7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查封,正在移送评估拍卖中,本案等待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