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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9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秀与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9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秀,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13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575236-6。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106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