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新继与王树军、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继,王树军,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38号原告:王新继,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军,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司丽,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新继与被告王树军、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继撤诉。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王新继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