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克俊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俊,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065号原告:李克俊,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尹、杨婷,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有佳,公司经理。原告李克俊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李克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个人原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克俊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燕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