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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瑞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瑞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赵江山,王青芳,王青山,刘勋,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刘健群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范国德,行长。原审被告:赵江山。原审被告:王青芳。原审被告:王青山。原审被告:刘勋。原审被告: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江山。原审被告:青岛刘健群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勋。上诉人青岛瑞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5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瑞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胶州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合同产生争议,可由合同当事人任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故��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