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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望春与吴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望春,吴小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7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望春,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小弟,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望春因与被上诉人吴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望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小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朱望春经案外人谷翠娥介绍,原打算向吴小弟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故依照吴小弟的要求写下涉案借条及收据,但其后吴小弟并未实际交付款项给朱望春,且声称借条及收据已撕毁,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吴小弟一审时提供的公证书仅能证明手机短信打开的全过程,并不能证明其内容系真实客观的,短信中所涉及的借款事宜系吴小弟代其女朋友即案外人唐某某所催讨,与本案无关。吴小弟答辩称,不同意朱望春的上诉请求。本案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条中明确载明“借到20万元现金”,钱款交付事实明确,介绍人谷翠娥亦可作证证明。不认识案外人唐某某,朱望春所陈述的吴小弟代唐某某催讨利息的事情,系子虚乌有。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吴小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朱望春归还吴小弟借款20万元;2、朱望春支付吴小弟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17日,朱望春向吴小弟出具借条、收条各1份,确认因生意周转,向吴小弟借到现金20万元,借期3个月。吴小弟、朱望春均确认除本案系争借款外,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一审审理中,吴小弟称其为本案借款曾向朱望春催讨,吴小弟电话号码为XXXXX****XX。朱望春称吴小弟从未催讨,朱望春仅在2015年2、3月份打电话给吴小弟,要求收回借条和收据,朱望春的电话为XXXXX****XX。吴小弟为证明其主张,补充提供吴小弟、朱望春手机短信来往的公证书1份,公证书中朱望春称钱一分不少会处理好的。朱望春认为该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与本案无关,通信记录中未明确双方涉诉的借款事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吴小弟、朱望春的陈述,吴小弟提供的借条、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可以证明朱望春向吴小弟借款的事实。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朱望春理应按约归还吴小弟借款。现朱望春未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小弟利息部分的诉请于法无悖,故对吴小弟要求朱望春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朱望春称借款未交付、吴小弟未向朱望春进行过催讨、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但朱望春的陈述与吴小弟提供的公证书内容相悖,故对朱望春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一、朱望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小弟借款20万元;二、朱望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吴小弟逾期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吴小弟提供了借条、收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证言、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与朱望春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款关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朱望春答辩称借款未实际发生,吴小弟短信催讨的系另案款项,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朱望春上诉要求免除其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由上诉人朱望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俊代理审判员  周喆代理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