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5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勋与黄习焱、夏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勋,黄习焱,夏守林,邹秋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317号原告:林勋,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习焱,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夏守林,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邹秋莲,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林勋与被告黄习焱、夏守林、邹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林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勋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勋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林勋负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