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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贞法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贞法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1536号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4007565242185,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50-1号2楼。法定代表人:卢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该公司经理。被告:石贞法,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塘步镇禤洲村上南三组83号,现住藤县。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贞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以与被告石贞法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石贞法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深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姿静附录: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