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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李燕君、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李燕君,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郧西县。被执行人:李燕君,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李燕君、李伟(2017)鄂0303执2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燕君、李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欠款6018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每日万分之1.75元,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70元、申请执行费826元。被执行人李燕君、李伟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燕君、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另向银行、证劵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燕君、李伟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李燕君、李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喻 平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