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易礼等与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原佳村上湾塘村民小组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礼,刘毅潇,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原佳村上湾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礼,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毅潇,男,汉族、2013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原佳村上湾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原佳村上湾塘组。负责人:易曙光,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易礼、刘毅潇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原佳村上湾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原佳村上湾塘村民小组未履行全部债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勇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