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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丽会与刘栋、河南银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会,刘栋,河南银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1民初2385号原告张丽会,女,汉族,1981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委托代理人李清艳,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栋,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河南银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新龙御都国际*期门面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49416631L。法定代表人王凤霞,经理。原告张丽会诉被告刘栋、河南银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树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平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栋、银树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份,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装修公司做木工活(包括人工、材料等)。其中,2016年5月29日,原告在橡树庄园小区做了橱柜、吊柜、实木柜门等;5月31日在香山庄园小区做了大衣柜、橱柜、电视柜等;6月10日在森林半岛小区做了衣柜、橱柜、榻榻米等;6月20日在东方经典小区做了衣柜、鞋柜酒柜、衣帽间等;7月2日在香堤湾小区做了橱柜、吊柜、卡座柜子等;7月20日在东汇名城小区做了吊柜、洗衣机柜子、阳台吊柜等;10月10日在开元上城小区做了榻榻米、衣柜、橱柜等。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相继完工,被告在陆续支付了一些款项后,剩余材料款22600元未付。2017年元月2日,被告向原告打了一张欠条,写明尚欠材料款22600元,并承诺2017年3月30日前还款,如逾期,自愿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的利息。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迟迟不予偿付。为此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付22600元材料款及利息452元(4、5、6三个月)共合计23052元,以上金额按照约定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栋、银树装饰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原告张丽会为被告刘栋、银树装饰公司做木工活(包工包料)。其中,2016年5月29日,原告在橡树庄园小区做了橱柜、吊柜、实木柜门等;2016年5月31日在香山庄园小区做了大衣柜、橱柜、电视柜等;2016年6月10日在森林半岛小区做了衣柜、橱柜、榻榻米等;2016年6月20日在东方经典小区做了衣柜、鞋柜酒柜、衣帽间等;2016年7月2日在香堤湾小区做了橱柜、吊柜、卡座柜子等;2016年7月20日在东汇名城小区做了吊柜、洗衣机柜子、阳台吊柜等;2016年10月10日在开元上城小区做了榻榻米、衣柜、橱柜等。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均已完工,被告在陆续支付了一些工程款项后,剩余材料款22600元未付。2017年元月2日,被告刘栋向原告张丽会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显示“银树装饰公司尚欠张丽会材料款226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还款付清,每拖延1天愿意按照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欠款人刘栋2017年元月2号。”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结清欠款,原告为此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银树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凤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原告张丽会已按照被告刘栋、银树装饰公司的要求完成了木工工程,被告亦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对原告张丽会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226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刘栋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了每逾期付款一日,愿意按照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被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26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二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栋、河南银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会材料款22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6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二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元,由被告刘栋、河南银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