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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洪启与阜南县王家坝镇李郢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启,阜南县王家坝镇李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858号原告:李洪启,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凯,男,1940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县王家坝镇李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南县王家坝镇李郢村保庄圩。负责人:张彬,该村书记。原告李洪启与被告阜南县王家坝镇李郢村村民委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洪启向本��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9400元;后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7年10月9日,原告李洪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启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启撤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李洪启负担25元,本院减收1260元。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创创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