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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申请执行张汉民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张汉民,郭秋莹,王涛,徐淑亚,张子松,郑宝霞,平顶山隆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被执行人:张汉民,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秋莹,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涛,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淑亚,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子松,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宝霞,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隆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孩,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豫041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汉民、郭秋莹的抵押财产位于开源路东大众路北鹰城世贸广场住宅楼B座20层0X号房屋。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汉民、郭秋莹位于开源路东大众路北鹰城世贸广场住宅楼B座20层0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