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丁欣友与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欣友,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197号原告丁欣友,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吕洪坤,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慧珍,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东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宜平,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欣友与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欣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