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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王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王宝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957号原告王志强,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152633197103270633,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王宝兵,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31971********,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西河乡老龙忽洞村。原告王志强与被告王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宝兵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泽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