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禹博与李尚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禹博,李尚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2038号原告:王禹博,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凤久。被告:李尚哲,男,1976年9月13日生,朝鲜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原告王禹博与被告李尚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禹博、被告李尚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禹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郭家店镇北山阳光嘉园小区第2幢2单元602室腾空后返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委托案外人屠守宏,代自己从四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购买了位于郭家店镇北山阳光嘉园小区A区第2幢2单元602室楼房,并于当日交付了全款(137760.00元整),当即由四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开具了现金收款收据,原告购买此楼原本是为了让自己的父母养老之用,故暂时未装修,直至2017年,原告返回家中,想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之际才发现,被告李尚哲居住于上述房屋中,现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房屋,但被告拒不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望给予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李尚哲辩称,这个房子是2016年10月初我从屠守宏手中买的,当时屠守宏同我说是开发商给他抵工程款了,我当时去问售楼处没有人,物业说房子是屠守宏的,我父亲在物业与屠守宏签的买卖合同,物业赵春凤担的保,之后屠守宏把钥匙交给我了,我交了房款100000.00元现金给屠守宏了,没有收据,签的买卖协议,11月份我住进去了,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我不同意倒房,我自己花钱买的,过后开发公司会计把水卡和电卡都给我了,我住将近11个月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8日王禹博经屠守宏介绍于2016年7月28日购买四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郭家店镇开发的阳光嘉园A区第2幢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86.1平方米,单价1600.00元/平方米,总价款137760.00元,合同签定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楼款,2016年10月11日屠守宏以个人名义将郭家店镇开发的阳光嘉园A区第2幢2单元602室卖给李尚哲的父亲李江珠,房价款100000.00元,并由李尚哲装修后居住至今。本院认为,王禹博与四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禹博享有郭家店镇开发的阳光嘉园A区中2幢2单元602室的所有权;屠守宏将四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卖给李江珠属无权处分,双方间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李尚哲辩解该房系四平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给屠守宏,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李尚哲无权占有诉争房屋,应将诉争房屋返还给王禹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尚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阳光嘉园A区第2幢2单元602室房屋返还王禹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李尚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