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德敏与梁明劳务合同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敏,梁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47号原告:徐德敏,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梁明,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受理了原告徐德敏诉被告梁明劳务合同争议纠纷一案后,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开庭传票,查明该地址查无此人。后经询问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因此,本案应按无明确被告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德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