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强与信州区乐动体育玩具批发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强,信州区乐动体育玩具批发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648号原告:邹强,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丰林,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州区乐动体育玩具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佳利批发市场三期12幢30号百货六街10-11号。经营者:金世斌。原告邹强与被告信州区乐动体育玩具批发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邹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终止原、被告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49,400元及相应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当中发现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原告发现后即向被告反馈质量问题,被告方却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此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耽误场地投入正常经营。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信州区乐动体育玩具批发部已于2017年3月3日注销,本案被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计518元,由原告邹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蔚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