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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焕玲与刘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焕玲,刘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1664号原告:高焕玲,女,汉族。被告:刘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玲与被告刘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焕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高焕玲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