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洁、郭艳玲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洁,郭艳玲,武汉金楚龙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花园淡莲轩20栋8号、9号,现办公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20号银浩大厦12-13楼。法定代表人陈江旭,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洁,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郭艳玲,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武汉金楚龙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郭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洁、郭艳玲、武汉金楚龙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2185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权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