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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占彪与王建辉、刘丽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占彪,王建辉,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占彪,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辉,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占彪与王建辉、刘丽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董占彪所有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限额500000元)、董占彪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限额800000元)、董占彪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房产一套(限额900000元)、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限额450000元)、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限额450000元)。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依据申请执行人董占彪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董占彪所有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限额500000元)的查封。二、解除对董占彪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限额800000元)的查封。三、解除对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限额450000元)的查封。四、解除对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限额450000元)的查封。五、解除对董占彪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房产一套(限额9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跃勇审判员  岳海水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