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占彪与王建辉、刘丽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占彪,王建辉,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占彪,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辉,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占彪与王建辉、刘丽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董占彪所有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限额500000元)、董占彪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限额800000元)、董占彪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房产一套(限额900000元)、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限额450000元)、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限额450000元)。现因该案已审理完毕,依据申请执行人董占彪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董占彪所有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限额500000元)的查封。二、解除对董占彪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限额800000元)的查封。三、解除对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限额450000元)的查封。四、解除对宝丰县昊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限额450000元)的查封。五、解除对董占彪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房产一套(限额9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跃勇审判员 岳海水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