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与温宝顺、温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温宝顺,温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495号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临河委4-1丘**栋*号。经营者:辛成华,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业主,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临河委4-1丘**栋*号。被告:温宝顺,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温建成,男,汉族,40岁,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与被告温宝顺、温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蛟河市漂河镇世嘉种子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