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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3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春雷与陈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雷,陈志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3373号之一原告:陈春雷,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春雷与被告陈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陈春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5000元,计10800元,由原告陈春雷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李洪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