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与亢洪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亢洪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260号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绍武,该公司经理。被告亢洪志,男,1963年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亢洪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市住建物业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亢洪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