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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兰华与袁美福、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兰华,袁美福,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监4号原审原告张兰华,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仲丛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袁美福,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陈键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田巷村。法定代表人袁美福,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张兰华与原审被告袁美福、徐州世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苏0312民初4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修满审判员  荣 荣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永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