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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望成与广州市吉葡园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望成,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吉葡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102号原告:张望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职务不详。被告:广州市吉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563号1栋101。法定代表人:臧芷含,职务不详。原告张望成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市吉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望成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望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望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望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