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顺莹与申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顺莹,申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4299号原告:蒋顺莹,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申光勇,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顺莹与被告申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蒋顺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顺莹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顺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蒋顺莹负担。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