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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顺莹与申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顺莹,申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4299号原告:蒋顺莹,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申光勇,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顺莹与被告申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蒋顺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顺莹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顺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蒋顺莹负担。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