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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洪军与董广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军被执行人:董广先,申请执行人陈洪军与被执行人董广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36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4363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