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东平与被告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平,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42号原告:朱东平,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玲,女,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刑俊,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朱东平与被告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东平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东平负担。审判长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