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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东平与被告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平,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42号原告:朱东平,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玲,女,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刑俊,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朱东平与被告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东平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东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东平负担。审判长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