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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博雄与杨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博雄,杨凤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972号原告:郝博雄,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杨凤娟,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博雄与被告杨凤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博雄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凤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博雄撤回对被告杨凤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由原告郝博雄负担。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博友 微信公众号“”